- RCD 娱乐游艇指令 -
游艇指令--RCD是Recreational Craft Directive的缩写
从1990年起,所有进入欧洲经济区(EEA)的游艇(LH在2.5至24米),必须符合RCD游艇欧盟指令(94/25/EC)及2003/44/EC的修订要求。该指令是以安全为主要目的而制定出来的法规,游艇指令下细化了许多协调标准,每个协调标准对应一类产品。制造商对游乐船方面的某类产品进行CE认证时,需要符合指令94/25/EC与相应协调标准的要求。制造商的产品由欧盟委员会授权的认证机构(NB)进行认证,如果达到要求,就可以获得《EC合格声明书》以及在产品上加贴CE标志——此时,制造商的产品就可以在欧盟市场上自由流通了。
RCD 指令游艇Recreational Craft 定义
【游艇Recreational Craft 指的是 不限船只采用的推进方式,按照使用的协调标准测量,船身长度2.5至24米之间,用于运动和休闲的任何类型的船只。(对于既用于出租又用于娱乐性划船训练的船只,当其作为娱乐性目的投放市场时,也应适用本指令)】
- 娱乐游艇设计分类 -
根据指令的要求,娱乐船分成四大类别。
类别A——海洋型:船舶为长期性的海上航行而设计,能够抵御8级以上风力4米以上浪高,并且船舶用品大部分自给自足。
类别B——海上型:船舶为海上航行而设计,能够抵御风力8级(含8级)以内,浪高4米(含4米)以内的海上情况。
类别C——海岸型:船舶为近海水域、大型海湾、海湾口、湖泊、河流流域而设计。能够抵御风力6级(含6级)以内,浪高2米(含2米)以内的水面情况。
类别D——防护型:船舶为小型湖泊、河流、运河而设计,能够抵御风力4级(含4级)以内,浪高0.5米(含0.5米)以内的水面情况。
另外,各型号船只必须满足诸如稳定性、浮力特性以及其它相关性能的技术要求(具体产品有具体要求)。
我们可以协助您完成稳定性计算报告、浮力计算报告、噪音测试报告、振动测试报告以及船用发动机的排放测试、安全测试和电磁兼容测试等。
- 现场检验 -
依据游艇指令下的适用标准对产品进行检验,如:
ISO 6185对充气艇的欧盟CE认证要求
ISO 12217-2对帆艇的稳性及浮性的评估要求
ISO 12217-1和ISO 12217-3对非帆艇的稳性及浮性的评估要求
ISO 21487对游艇上永久性安装的燃油箱的检验标准和要求
ISO 14509对游艇发动机噪音排放的检验标准及要求
……
注:根据游艇设计类别以及认证模式,认证流程和所需提交技术文件将有所不同
- 娱乐游艇RCD指令覆盖的产品 -
1)RCD指令适用产品范围:
(a)游乐用船,以及部分完成的游乐用船;
(b)私人用船,以及部分完成的私人用船;
(c)在附件II中列举出来的零部件,当其单独作为商品在欧盟市场上进行流通时适用。(下文中的“零部件”一词与此处定义相同);
(d)已安装的,或者设计用途明确但还未安装在船只上或船只内部的推进发动机;
(e)安装在船只上或船只内部的推进发动机,该发动机用于船只的发动机改造;
(f)船只改装、主要用途更改的船只。
2)RCD指令不适用的产品范围:
(i)仅用于比赛的船只,包括由制造商标明的比赛用划艇和训练用划艇;
(ii)设计为仅由人力驱动的划艇(独木舟、划子),贡多拉(平底船)和脚踏船;
(iii)设计为仅由风力驱动,并由人(一人或多人)进行操纵的帆板;
(iv)动力冲浪板,个人水运工具和其它类似的动力船;
(v)主要用原始材料建造的,并由制造商标明系1950年以前设计的具有历史意义的船只或其单件仿制品;
(vi)不投放于欧共体市场的试验用船;
(vii)为个人用途而建造的船只,若该船只在投入使用的5年内不投放欧共体市场;
(viii)为商业用途而建造的载客船,无论其载客量多少,但不得违反第2款的规定,特别不得违反1982年10月4日第82/716/EEC号制订对内河水运船只的技术要求指令②中所作定义;
(ix)潜水艇;
(x)气垫船;
(xi)水翼艇;
(xii)外燃机蒸汽动力的船只,其动力燃料为煤炭、焦炭、木头、石油、或汽油。
(xiii)水陆两用、两栖船。
*注:当船只是以运动以及训练为目的而建造时,当其是以游乐为目的投放于欧共体市场上时,适用此指令。
- 娱乐游艇的认证模式 -
娱乐游艇的认证模式主要有Aa和B两个模式,设计等级有A,B,C和D。
模式选择
一般12米以下的娱乐游艇,按照Aa模式做认证,大于或者等于12米的,按照B模式认证。
验船
Aa模式只需要验一次船,B模式至少要验2次。
设计等级
一般Aa模式,选择C或者D级,B模式选择A或者B级。
- 游艇的CE证书有效期 -
只要指令不更新,标准不改变,游艇本身不改变,证书一直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