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的条件:
1、开业已满三个会计年度;
2、有符合本行业和本企业特点的信用管理机构、人员和信用管理制度;
3、企业信用管理档案资料齐全;
4、企业无失信违法行为和受处罚记录;
5、无经营性亏损,经济效益较好;
6、具有有关企业信用评级中介机构评定的信用等级。并根据不同等级的信用指标系数申报相应的省、市、县三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
对有资质规定的行业企业,申报时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
二、申报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应提交的材料:
1、申请书;
2、有效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署给申报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
4、有关企业信用评级中介机构评定的信用等级证书;
5、本企业上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6、企业所具有的行业资质等级证书;
7、企业信用(合同)管理机构和专职信用(合同)管理人员任命文件复印件;
8、申报上一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的,需提交已经认定的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证书复印件;
9、其他需要提交的有关企业信用的证明材料。
三、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的考核标准:
(一)一般标准:
1、企业坚持“信用至上”的经营理念,企业各级领导有较强的信用责任意识和信用义务观念,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能依法组织生产经营活动。
2、企业设有信用管理机构,有具体分管企业信用管理工作的负责人,信用管理工作已列入企业的重要议事日程,信用管理机构职责基本到位。
3、企业信用管理机构配有法律意识与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素质高的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企业信用管理人员同时具有管理与监督的职能。
4、企业具有根据本企业授信决策和信用政策制订的各项信用管理制度。包括:法律法规学习制度;信用管理机构、人员岗位责任制度;合同签订前的评审制度;合同签订、履行与变更、解除制度;客户授信与年审评价制度;客户信用档案建立与管理制度;应收帐款与商帐追收管理制度;失信违法行为责任追究制度等。
5、企业对外签订的合同规范严谨,条款完整,台帐齐全,履行完毕的合同资料能及时按规定整理归档,妥善保管。
(二)量化标准:
1、企业对外所签合同,除不可抗力、对方违约以及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依法变更、解除者外,合同履约率应达到95%以上;
2、近三年来,企业的总产值、销售额、纳税额和净利润同比应有所增长,无因不正当理由出现的亏损;
3、近三年来,企业应收款和应付款总额同比应呈现出负增长态势;
4、企业没有因失信违法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和诉讼(仲裁)败诉的记录;
5、企业无因自身主观故意失信而被法院、仲裁机构认定的无效合同和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立案查处的违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