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免费电话: 400-700-4710
咨询热线: 189-129-77900
在线咨询
微信咨询
中国认可
国际互认

国家认监委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联合发布《知识产权认证管理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5号公告)

日期: 2018-10-13
浏览次数: 91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 91
发布日期: 2018-10-13
                                                         发布时间:2018-02-13 10:09:00  责任编辑: 国家认监委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8年第5号  

国家认监委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联合发布

《知识产权认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认证机构管理办法,国家认监委、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制定了知识产权认证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

 

 

                                                                                                                    国家认监委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18年2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知识产权认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知识产权认证活动,提高其有效性,加强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部门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认证,是指由认证机构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知识产权服务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的合格评定活动。

第三条 知识产权认证包括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和知识产权服务认证。

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是指由认证机构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内部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

知识产权服务认证是指由认证机构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的知识产权服务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

第四条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国家知识产权局按照统一管理、分工协作、共同实施的原则,制定、调整和发布认证目录、认证规则,并组织开展认证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知识产权认证坚持政府引导、市场驱动,实行目录式管理。

第六条 国家鼓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开展知识产权认证提高其知识产权管理水平或者知识产权服务能力。

第七条 知识产权认证采用统一的认证标准、技术规范和认证规则,使用统一的认证标志。

第八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知识产权认证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认证机构和认证人员

第九条 从事知识产权认证的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应当依法设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认证机构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具备从事知识产权认证活动的相关专业能力要求,并经国家认监委批准后,方可从事批准范围内的认证活动

国家认监委在批准认证机构资质时,涉及知识产权专业领域问题的,可以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意见。

第十条 认证机构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办事机构,并自设立之日起30日之内向国家认监委和国家知识产权局报送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认证机构从事认证审核(审查)的人员应当为专职认证人员,满足从事知识产权认证活动所需的相关知识与技能要求,并符合国家认证人员职业资格的相关要求。

 

第三章行为规范

第十二条 认证机构应当建立风险防范机制,对其从事认证活动可能引发的风险和责任,采取合理、有效的防范措施。

第十三条 认证机构不得从事与其认证工作相关的咨询、代理、培训、信息分析等服务以及产品开发和营销等活动,不得与认证咨询机构和认证委托人在资产、管理或者人员上存在利益关系。

第十四条 认证机构及其认证人员对其从业活动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五条 认证机构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在批准范围内开展认证工作;

(二)对获得认证的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允许其使用认证标志;

(三)对认证证书、认证标志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四)对认证的持续符合性进行监督审核;

(五)受理有关的认证申诉和投诉。

第十六条 认证机构应当建立保证认证活动规范有效的内部管理、制约、监督和责任机制,并保证其持续有效。

第十七条 认证机构应当对分支机构实施有效管理,规范其认证活动,并对其认证活动承担相应责任。

分支机构应当建立与认证机构相同的管理、制约、监督和责任机制。

第十八条 认证机构应当依照《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布并向国家认监委报送相关信息。

前款规定的信息同时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

第十九条 认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人员管理制度以及人员能力准则,对所有实施审核(审查)和认证决定等认证活动的人员进行能力评价,保证其能力持续符合准则要求。

认证人员应当诚实守信,恪尽职守,规范运作。

第二十条 认证机构及其认证人员应当对认证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四章认证实施

第二十一条 认证机构从事认证活动,应当按照知识产权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的规定从事认证活动,作出认证结论,确保认证过程完整、客观、真实,不得增加、减少或者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要求。

第二十二条 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程序主要包括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经营过程中涉及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等文件和活动的审核,获证后的监督审核,以及再认证审核。

知识产权服务认证程序主要包括对提供知识产权服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服务质量特性、服务过程和管理实施评审,获证后监督审查,以及再认证评审

第二十三条 被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纳入国家信用信息失信主体名录的认证委托人,认证机构不得向其出具认证证书。

第二十四条 认证机构应当对认证全过程做出完整记录,保留相应认证记录、认证资料,并归档留存。认证记录应当真实、准确,以证实认证活动得到有效实施。

第二十五条 认证机构应当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对认证证书持有人是否持续满足认证要求进行监督审核。初次认证后的第一次监督审核应当在认证决定日期起12个月内进行,且两次监督审核间隔不超过12个月。每次监督审核内容无须与初次认证相同,但应当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覆盖整个体系的审核内容。

认证机构根据监督审核情况做出认证证书保持、暂停或者撤销的决定。

第二十六条 认证委托人对认证机构的认证决定或者处理有异议的,可以向认证机构提出申诉或者投诉。对认证机构处理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国家认监委或者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诉或者投诉。

第五章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第二十七条 知识产权认证证书(以下简称认证证书)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 认证委托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认证范围;

(三)认证依据的标准或者技术规范;

(四)认证证书编号;

(五)认证类别;

(六)认证证书出具日期和有效期;

(七)认证机构的名称、地址和机构标志;

(八)认证标志;

(九)其他内容。

第二十八条 认证证书有效期为3年。

有效期届满需再次认证的,认证证书持有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认证机构申请再认证,再认证的认证程序与初次认证相同。

第二十九条 知识产权认证采用国家推行的统一的知识产权认证标志(以下简称认证标志)。认证标志的样式由基本图案、认证机构识别信息组成。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基本图案见图1所示,知识产权服务认证体系的基本图案见图2所示,其中ABCDE代表机构中文或者英文简称:

国家认监委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联合发布《知识产权认证管理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5号公告) 国家认监委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联合发布《知识产权认证管理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5号公告)

 图1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基本图案 图2知识产权服务认证基本图案

 

第三十条 认证证书持有人应当正确使用认证标志。

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规则的规定,针对不同情形,及时作出认证证书的变更、暂停或者撤销处理决定,且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监督认证证书持有人正确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第三十一条 认证机构应当向公众提供查询认证证书有效性的方式。

第三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冒用、非法买卖和转让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国家认监委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建立知识产权认证监管协同机制,对知识产权认证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认证认可条例》、《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查处。

第三十四条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管部门)、地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法定职责,建立相应的监管协同机制,对所辖区域内的知识产权认证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及时上报国家认监委和国家知识产权局。

第三十五条 认证机构在资质审批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或者不再符合认证机构资质条件的,由国家认监委依法撤销其资质。

第三十六条 认证人员在认证过程中出具虚假认证结论或者认证结果严重失实的,依照国家关于认证人员的相关规定处罚。

第三十七条 认证机构、认证委托人和认证证书持有人应当对认证监管部门实施的监督检查工作予以配合,对有关事项的询问和调查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有关认证认可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从其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九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知识产权认证违法违规行为,有权向各级认证监管部门、各级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举报。各级认证监管部门、各级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认监委、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国家认监委和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3年11月6日印发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实施意见》(国认可联201356号)同时废止。

 

附件:知识产权认证目录


附件

知识产权认证目录


序号

认证项目

认证类别

认证依据

1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

知识产权管理体系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29490-2013)

2

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

《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 (GB/T 33251-2016)

3

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

《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33250-2016)

 


相关新闻 / News More
  • 点击次数: 618
    2022 - 10 - 21
    1.重磅!认证机构资质审批迎来重大改革市场监管总局就在全国范围内推进认证机构资质审批“证照分离”改革有关事项发布公告,提出对认证机构资质审批实施分类管理,分为高风险领域和低风险领域。按照可量化、可操作的原则,进一步细化审批条件,精简审批材料,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加强对认证机构资质审批后履行承诺的现场核查。对核查中发现的未履行承诺和不实承诺问题,依法依规处理。2.重磅!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十四五”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发展规划》《规划》提出在推进市场化改革方面,深化强制性产品认证、认证机构资质审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等领域改革,有效激发市场活力;在推进国际化发展方面,全面提升我国认证认可制度的国际互认度,合格评定机构的国际化业务水平,形成一批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制度品牌和机构品牌;在推进专业化提升方面,全面提升认证认可检验检测服务供给能力,关键领域认证认可检验检测技术实现安全可控;在推进集约化整合方面,检验检测认证行业“小散弱”现象得到明显改观,结构布局更加合理;在推进规范化发展方面,完善以法律规范为准绳、以行政监管为主导、以认可评价为约束、以行业自律为基础、以社会监督为制约的监管体系,认证认可检验检测行业的社会公信力明显提升。3.信息量很大!2022认证机构认可半年报发布日前,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发布2022年认证机构认可半年报,对截至2022年6月底CNAS认可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总量、分类统计、地域统计、暂停撤销注销证书数量等予以了公布。4.新版《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核规则》发布 10月1日起施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近日发布修订后的《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核规则》(TSG Z8002—2022), 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 点击次数: 531
    2022 - 10 - 20
    2022年第11号认监委关于明确电子产品及安全附件强制性认证依据标准换版有关工作要求的公告    GB 4943.1-2022《音视频、信息技术和通信技术设备 第1部分:安全要求》和GB/T 9254.1-2021《信息技术设备、多媒体设备和接收机 电磁兼容 第1部分:发射要求》2项新版国家标准已发布,分别对GB 4943.1-2011、GB 8898-2011和GB/T 9254-2008、GB/T 13837-2012等4项国家标准进行了修订整合。为确保电子产品及安全附件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有序实施,现将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对电子产品及安全附件涉及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音视频设备》(编号:CNCA-C08-01:201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信息技术设备(CNCA-C09-01:2014)和《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电信终端设备》(CNCA-C16-01:2014)中认证依据标准清单予以修订(见附件)。  二、2项新版标准证书换版截止日期统一为2024年7月31日,以便企业1次申请、1次送样、完成2项标准证书换版。证书换版过渡期安排是为了便利已获证企业进行证书换版,降低换证成本,不是推迟标准实施日期,相关产品应符合《标准化法》《产品质量法》的规定。附件:电子产品及安全附件强制性认证依据标准清单 认监委   2022年8月1日
  • 点击次数: 750
    2022 - 10 - 19
    专栏1:“十四五”主要发展指标指标名称2020年2025年指标性质·服务效能有效认证证书总数(万张)270320预期性获得认可的认证证书数量(万张)127.6150预期性获证组织总数(万家)80100预期性对外出具检验检测报告数(亿份)5.677.9预期性·行业环境获得批准的认证机构数量(家)7241500预期性获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数量(家)4891955000预期性获得认可的合格评定机构数量(家)1238114000预期性认证从业人员数量(万人)11.820预期性检验检测从业人员数量(万人)141.19170预期性检验检测认证服务业营业总收入(亿元)38815000预期性·国际合作双边国际合作安排数(份)123130预期性加入IEC互认体系合格评定机构数(家)7181预期性参与制定合格评定国际标准项数(项)3945预期性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国际认可互认占比(%)11.312预期性合格评定认可制度国际互认度(%)87.590预期性·基础支撑合格评定国家标准数(个)93100预期性合格评定行业标准数(个)197300预期性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机构数(家)30353200预期性国产检验检测仪器设备资产原值占比(%)6065预期性国家质检中心数量(家)852900预期性专栏2:重点产业质量认证提升行动(一)建立实施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质量认证制度在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技术、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装备、新能源汽车、绿色环保以及航空航天、海洋装备等产业领域,推动建立健全高水平质量认证制度,促进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成熟应用。加快推进轨道交通、智能装备、无人机、北斗导航基础产品等认证体系建设,推动相关产品产业化市场化发展。(二)加快推行统一的绿色产品认证与标识体系加快将节能、节水、环境标志、绿色设计等涉及绿色的评价制度整合并向统一的绿色产品认证制...
  • 点击次数: 617
    2022 - 10 - 19
    在20日召开的2022国际标准化大会上,国际电工委员会提出,由中国牵头制定全球首个新型电力系统关键技术国际标准框架体系,加快建设新型电力系统,推动能源清洁低碳转型。新型电力系统,有别于目前我国以煤电为主要电源的电力系统,是以风、光、核、生物质能等新能源为主体,多种能源相互补充,支撑全社会高度电气化的电力系统,是推动能源清洁低碳转型、支撑“双碳”目标落地的重要枢纽平台。国际电工委员会表示,中国新能源装机规模和发电量持续多年世界第一,风电、光伏、锂电池等产业规模、市场规模均稳居世界第一,具有引领新型电力系统发展的产业和技术优势。由中国主导,统筹开展新型电力系统国际标准框架体系和标准国际化战略研究,有助于全球能源转型。目前,国际电工委员会正在将中国提出的碳达峰碳中和、能源转型、零碳电力系统等主题列入战略规划,未来五年,将在能源低碳领域发起成立1到2个新技术委员会,培育10到20项国际标准。国际电工委员会主席、中国工程院院士舒印彪表示,国际标准化工作进入了新的发展时期,我国提出的双碳目标得到国际社会的高度赞扬。我国国际标准化的发展重点是:要围绕双碳目标和重大需求,在技术标准、计量和认证上形成完整的标准体系,建立公平合理的国际碳治理规则。在大会上,还成立了国际电工委员会国际标准促进中心。该中心将帮助中国企业专家制定更多由我国主导的碳达峰碳中和领域国际标准,推动新型电力系统战略规划落地实施。
  • 点击次数: 480
    2022 - 10 - 19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十四五”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发展规划》,对“十四五”时期认证认可检验检测行业发展作出统筹安排。规划明确,要开展绿色产品认证、网络安全认证等重点产业质量认证提升行动,大力推广高端品质认证和服务认证;规划对认证机构从业创新能力、“一站式”服务能力、认证从业人员专业能力及认证行业数字化发展提出一系列要求。具体内容如下: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十四五”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和《“十四五”市场监管现代化规划》的相关部署要求,就“十四五”时期认证认可检验检测行业发展作出统筹安排。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具有“传递信任,服务发展”的本质属性,是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手段和贸易便利化工具。“十三五”时期,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列入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为推进质量强国建设、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战略目标作出了积极贡献。“十三五”末,全国共有获得批准的认证机构724家,颁发有效认证证书270万张、获证组织80万家;获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4.8万家,出具检验检测报告5.9亿份;检验检测认证服务业产值3881亿元,“十三五”期间年均增长15%,成为全球增长最快、最具潜力的检验检测认证服务市场;我国共计加入21个合格评定国际组织,对外签署15项多边互认协议和123份双边合作互认安排,国际影响和互认程度显著提升。《规划》明确了“十四五”时期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发展的总体要求、发展目标、发展任务和保障措施。按照“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系统观念、坚持市场主导、坚持统筹兼顾、坚持多元共治”的基本原则,加快构建统一管理、共同实施、权威公信、通用互认的认证认可检验检测体系,努力实现“市场化改革取得新进展、国际化发展实现新突破、专业化提升达到新水平、集约化整合形成新格局、规范化发展呈现新面貌”等发展目标。在...
  • 点击次数: 229
    2022 - 10 - 17
    认监委近日发出通知,将组织开展水质、铁矿石和石灰石国际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活动,活动报名时间为2022年8月至9月,报名参加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填写报名表,并通过发送电子邮件方式进行报名。认监委秘书处关于组织开展水质、铁矿石和石灰石国际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活动的通知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北京中实国金国际实验室能力验证研究有限公司,各有关检验检测机构:  为充分发挥检验检测、认证认可对国际贸易和“一带一路”建设的技术支撑作用,经研究,认监委决定在水质、铁矿石和石灰石检验检测领域组织开展国际能力验证活动,组织国内相关检验检测机构并邀请“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检验检测机构参与,推动标准和检测结果联通,为后续相关业务交流和技术能力提升奠定基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能力验证项目和参加要求  本次能力验证活动委托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提供技术支撑,委托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水质分析实验室具体承担“水中砷和氨氮的测定”项目实施,委托北京中实国金国际实验室能力验证研究有限公司承担“铁矿石中TFe、SiO2、P、S的测定”和“石灰石中SiO2、CaO、MgO、Fe2O3、Al2O3的测定”项目实施。  具备相关检测项目技术能力的国家产品质检中心应积极报名参加相关能力验证项目。因故不能参加的,需向项目承担单位提交书面情况说明。  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联系和邀请“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检验检测机构参加本次能力验证。二、检测标准和样品信息(一)“水中砷和氨氮的测定”能力验证项目  水中砷的测定可采用ISO 17378-2:2014《Water quality — Determination of arsenic and antimony—Part 2:Method using hydride generation atomic absorption spectr...
  • 保姆服务
    提供认证全套解决方案
  • 高效快速
    当天处理,当天申报
  • 专业诚信
    20年经验,精于心细于行
  • 价格保障
    郑重承诺,无隐形消费
  • 证书权威
    证书信息,均有备案
  • 凯新认证咨询中心
    凯新认证是一家面向全国的国际综合认证咨询机构,公司是由一群资深顾问专家成立的,团队有20年的实战经验,总部位于南京。公司注重 “诚信为本,质量优先”,为企业提供体系认证咨询、AAA信用认证、产品认证等服务。始终以提升企业管理水平、改善企业生命力、提高 企业市场核心竞争为己任......
    Copyright ©2018 - 2020 All rights researved by KAIXIN 苏公网安备 32011202000204号
    犀牛云提供云计算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