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AS-RL-01《实验室认可规则》
(CNAS-RI-01《检验机构认可规则》 相同)
6申请受理要求
6.1提交的申请资料应真实可靠,申请人不存在欺骗、隐瞒信息或故意违反认可要求的行为。
5.3.2不定期监督评审
5.3.2.1在发生以下情况时(但不限于),CNAS可视需要随时安排对实验室的不定期监督
c)获准认可实验室发生本规则9.1.1条所述变化;
9认可变更的要求
9.1.1获准认可实验室如发生下列变化,应在20个工作日内通知CNAS秘书处:
a)获准认可实验室的名称、地址、法律地位和主要政策发生变化;
b)获准认可实验室的组织机构、高级管理和技术人员、授权签字人发生变更;
c)认可范围内的检测/校准/鉴定依据的标准/方法、重要试验设备、环境、检测/校准/鉴定工作范围及有关项目发生改变;
d) 其他可能影响其认可范围内业务活动和体系运行的变更。
注1:获准认可实验室的名称、地址、检测/校准/鉴定依据的标准/方法、授权签字人等发生变更,应填写并提交《变更申请书》。
注2:获准认可实验室的其他信息(如联系人、联系方式等)发生变更,应及时更新。
9.1.2.1 CNAS秘书处在得到变更通知并核实情况后,CNAS视变更性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a)进行监督评审或复评审;
b)维持、扩大、缩小、暂停或撤销认可;
c)对新申请的授权签字人进行考核;
d)对变更情况进行登记备案。
9.1.2.2 当实验室的环境发生变化,如搬迁,实验室除按9.1.1条规定通报CNAS秘书处外,还应立即停止使用认可标识/联合标识,并制定相应的验证计划,保留相关记录,待CNAS确认后,方可继续(恢复)在相应领域内使用认可标识/联合标识。
9.1.2.3当实验室发生9.1.1条所述变更但未及时或如实通报CNAS秘书处,或对于需要CNAS确认但尚未获得CNAS确认,就使用认可标识/联合标识时,CNAS将视情况作出告诫、暂停或撤销认可处理。
10 .2暂停
10.2.1获准认可实验室由于自身原因主动申请,或不能持续地符合CNAS认可条件和要求,例如:
b) 超范围使用认可标识/联合标识或错误声明认可状态,造成一定恶劣影响的;
c) 不能按期接受定期监督或复评审;
d) 不按时缴纳费用;
f) 实验室的技术能力,如:人员、设施、环境(如搬迁)、检测/校准/鉴定依据的方法、计量标准(数量较少)等发生变化,未按9.1.1条规定通报CNAS秘书处,或未经CNAS确认继续使用认可标识/联合标识;
暂停期最多不超过6个月
10.4 撤销认可
10.4.1在下列情况下,CNAS应撤销认可:
i) 超范围使用认可标识/联合标识或错误声明认可状态,造成严重影响的;
10.6缩小认可范围
10.6.1缩小认可范围的条件
以下情况(但不限于),可以导致缩小认可范围:
a) 获准认可实验室自愿申请缩小其认可范围;
b) 业务范围变动使获准认可实验室失去原认可范围内的部分能力;